凡是可以得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, 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。 a) 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、时刻采用阿拉伯数字,如“20世纪90年代”;物理量量值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,并应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;计量和计数单位前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。 b)非公历的历史纪年和日期用汉字数字,并在其后括号内以阿拉伯数字标示相应的公历纪年,例如:唐大中十一年(857)。 c) 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,必须使用汉字,使用的两个汉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;带“几”字的数字表示约数,必须使用汉字;用“多”“余”“左右”“上下”“约”等表示约数,一般用汉字。如:“二三米”“七八十种”“几千年”等。